2016年9月1日前,專利申請中的費用減緩是指對經濟上有困難的個人或個體企事業(yè)單位進行專利申請費用上的一定程度上的減緩政策。
2016年9月1日正式實施《專利收費減繳辦法》。
可減繳費用
根據《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規(guī)定,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減繳下列專利收費:
(一)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二)發(fā)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
(四)復審費。
減繳條件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二)上年度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yè);
(三)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guī)定。
辦理方式
一、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專利費減備案系統(tǒng)中辦理備案(辦理網站:http://cpservice.sipo.gov.cn/index.jsp),經審批合格的,在一個自然年內申請專利或繳納專利費用,可依照《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規(guī)定請求減繳相關費用,無需逐件提交證明材料。
二、自2016年9月1日(含)起,專利申請請求書和與中間文件配套使用的《費用減緩請求書》將進行適應性調整;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請求專利費減的,只需在專利申請請求書中勾選“□請求費減且已完成費減資格備案”,并填寫專利費減備案證件號;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申請日后請求費減的,則需提交《費用減繳請求書(申請日后提交適用)》,并填寫專利費減備案證件號。
更正、撤銷和懲戒
專利收費減繳請求審批決定做出后,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現該決定存在錯誤的,應予更正,并將更正決定及時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專利收費減繳請求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虛假證明文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查實后撤銷專利減繳收費決定,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已經減繳的收費,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內收費減繳資格,期滿未補繳或者補繳額不足的,按繳費不足依法做出相應處理。
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人幫助、指使、引誘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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