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進和加強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充分發(fā)揮科技計劃對科技創(chuàng)新的引導作用,促進我州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fā)展,州科技局制定了《恩施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恩施州科技局
2018年12月25日
恩施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恩施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切實提高我州科技創(chuàng)新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按照中央、省關于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依據《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恩施州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州科技局批準立項,由恩施州境內獨立法人單位承擔,且在一定時間周期內實施,旨在獲得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技術和產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yè)化,推進恩施州經濟高質量發(fā)展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恩施州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立項、實施和驗收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四條 項目管理遵循職責清晰、科學規(guī)范、公開透明、監(jiān)管有力的原則,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形成規(guī)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
第二章 責任主體及其職責
第五條 責任主體包括管理主體和參與主體。
項目管理責任主體包括州科技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推薦單位)、項目管理受托機構。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推薦單位)包括縣市科技局、州高新區(qū)管委會,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州直有關部門;項目管理受托機構是接受州科技局委托開展項目評審、驗收、績效評價的機構。
項目參與主體包括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評審、咨詢專家。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實施的直接責任人;評審、咨詢專家是接受項目管理責任主體委托,對項目進行評審和論證的個人。
第六條州科技局的職責是:
(一)制定項目管理辦法;
(二)建設、維護、完善恩施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tǒng);
(三)建設、維護專家?guī)欤?/p>
(四)發(fā)布項目申報、立項、檢查通知;
(五)組織或委托開展項目立項、檢查、驗收、績效評價;
(六)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科技報告;
(七)協(xié)調、處理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八)做好項目檔案管理。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推薦單位)的職責是:
(一)審核、推薦管理范圍內的項目申報;
(二)協(xié)助州科技局推進項目實施和資金落實;
(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填報項目任務書、科技報告、總結報告、驗收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
(四)協(xié)調、處理、上報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五)配合推進項目檢查、驗收、績效評價。
第八條 項目管理受托機構的職責是:
(一)按照州科技局的委托,保證質量、按時完成項目的評審論證、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客觀、及時地向州科技局反映在項目管理環(huán)節(jié)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
(三)嚴格保守申報項目和實施項目的技術秘密,嚴格遵守項目評審、驗收、績效評價等各環(huán)節(jié)的管理工作紀律。
第九條評審、咨詢專家的職責是:
(一)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意見;
(二)在項目評審評估和驗收過程中對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主動回避;有可能影響公正評審評估的情況應申請回避;
(三)嚴格保守項目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責是:
1. 按期如實填報項目申報書、任務書、總結報告、驗收材料、科技報告,并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 嚴格執(zhí)行項目任務書,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3. 保證項目經費專款專用;
4. 按期配合開展項目檢查、驗收、績效評價;
5. 及時報告項目執(zhí)行中出現(xiàn)的重大事項;
6. 做好項目檔案管理。
第三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報與受理包括編制指南、發(fā)布通知、申報推薦、形式審查等4個環(huán)節(jié)。
第十二條 州科技局根據州委、州政府決策部署,結合中長期科技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重點工作,重點圍繞建設文化旅游、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醫(yī)藥、清潔能源“四大產業(yè)集群”的科技需求,廣泛征求高校院所、企業(yè)等有關方面意見,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重點支持領域。
第十三條州科技局發(fā)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申報方式、申報時間等內容,其中指南發(fā)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50天。
第十四條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申報指南如實準備申報資料,登陸恩施州科技局門戶網站,從“恩施州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系統(tǒng)進行申報。上傳的申報書用PDF格式(同時上傳電子文本文件)。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推薦單位)認真審查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并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向州科技局推薦。
第十六條 州科技局受理項目申報資料,在項目申報截止后開展形式審查。
第四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七條 評審與立項包括評審論證、項目公示、項目審批、下達文件、簽訂任務書等5個環(huán)節(jié)。
第十八條州科技局制定評審論證工作方案,從恩施州科技管理專家?guī)熘谐槿<?,或委托受托機構對形式審查通過的項目的技術創(chuàng)新性、可行性、風險、預期效益、市場前景、經費預算,以及項目研發(fā)團隊、研發(fā)條件、財務狀況等進行評審論證,按要求出具書面評審論證意見。
第十九條 州科技局擬定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在符合保密規(guī)定的前提下,對擬立項項目在州科技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jiān)督和意見反饋。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州科技局重新審定。
第二十條 項目公示期滿,州科技局將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行文上報州政府,按照州政府批示下達項目立項文件。項目承擔單位要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建立項目經費管理專賬,規(guī)范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須在立項文件下達后兩個月內與州科技局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項目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經費安排以及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應盡可能細化、量化。
第二十二條項目實施期限以下達立項文件之日為起始時間,一般項目不超過2年,重大項目一般不超過3年。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項目實施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科技部門開展過程檢查一年不得超過1次。各項目承擔單位每年12月底前將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的報告報送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推薦單位),由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推薦單位)報州科技局。年度報告材料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情況;
(二)項目計劃任務書規(guī)定的各項內容以及技術、經濟指標的階段完成情況;
(三)項目計劃任務書確定的各項經費到位情況、實際支出情況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規(guī)范性;
(四)項目實施中產生的創(chuàng)新成果及其轉化情況;
(五)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六)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的對策措施。
第二十四條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決策權。科研項目申報期間,以科研人員提出的技術路線進行論證,項目實施期間,科研人員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并按規(guī)定備案。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按規(guī)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并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五條州科技局對實施情況存在問題的項目及時提出調整項目資助等建議;對確需調整、變更項目任務書內容的,經審查批復后按新的任務書內容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建立科技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制度。探索第三方中介機構績效評價工作機制,提高評價結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六章 驗 收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做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包括提交申請、審核材料、形式審查、開展驗收、發(fā)放驗收證書等5個環(huán)節(jié)。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完成時間后半年內須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驗收材料。半年內如不能進行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截止前3個月內提出延遲驗收申請,每個項目最多可申請延遲驗收兩次,每次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九條州科技局制定驗收工作方案,組成專家組或委托中介機構按照工作方案開展驗收。
第三十條項目驗收可采取現(xiàn)場驗收和結題驗收兩種方式。現(xiàn)場驗收由專家組赴項目實施現(xiàn)場召開驗收會議開展驗收,形成驗收結論。結題驗收由專家組對項目驗收材料進行評審,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專家意見為驗收結論。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需要復議”或“不通過驗收”。需要復議的驗收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并在3個月內補充提供相關驗收材料,再次參加項目驗收。
第三十一條 完成任務書約定任務不到70%不能通過驗收。但原始記錄能夠證明屬于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技項目,且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項目任務的,用結題處理,不影響其繼續(xù)申報科技計劃項目。
第三十二條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視為驗收不通過:
(一)所提供的驗收材料有造假行為,或項目承擔單位無法提供有效材料證明驗收指標完成的真實性;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考核目標或者研究內容;
(三)超過項目任務書規(guī)定期限2年以上未完成任務;
(四)多次督促仍未按期提交驗收材料。
第三十三條 項目驗收通過后,項目承擔單位填報項目驗收(結題)證書申請表,由州科技局統(tǒng)一印發(fā)驗收證書。
第三十四條 項目完成并通過驗收或者鑒定的,結余經費按規(guī)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起止時間為自驗收結論下達后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由項目承擔單位統(tǒng)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內未使用完的,按規(guī)定收回。
第三十五條 加強檔案管理。州科技局負責做好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立項、組織實施、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形成的科技檔案的收集整理、集中保存和開發(fā)利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監(jiān) 督
第三十六條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和審核制,從事項目推薦(提名)、申報、評審、評估等工作的相關人員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責任者實行“一票否決”。
第三十七條加強科研信用管理??陀^、規(guī)范地記錄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各類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申報過程和實施過程中的信用狀況、專家、評審機構、驗收機構、中介機構等參與項目評審論證、績效評價、檢查、驗收過程中的作用狀況。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無正當理由不完成項目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報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的資格,并追回已資助的財政資金。
第三十八條在項目實施管理中發(fā)現(xiàn)有以下情況者,由州科技局對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責任人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通報批評、中止項目實施的處罰,嚴重者納入科研信用黑名單。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如實填報項目執(zhí)行情況報告;
(二)無正當理由,項目不能按任務書規(guī)定實施;
(三)擅自終止項目實施或變更項目任務書內容;
(四)項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請驗收;
(五)在項目申請、實施和驗收等方面有弄虛作假行為;
(六)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
第三十九條 參加項目評審論證、檢查驗收的專家對項目承擔單位負有保密義務;若對外泄密,損害有關單位權益的,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專家利用評審論證、檢查驗收的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fā)現(xiàn),取消專家資格,并納入科研信用黑名單,應追究責任的,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認真履行職責、使工作出現(xiàn)失誤,或與相關人員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科技專項資金,以及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三年?!抖魇┲菘茖W技術研究與開發(fā)項目管理監(jiān)督辦法》(恩州科發(fā)〔2015〕32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州科技局負責解釋。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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